一、背景情况
数据中心是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算力基础设施和重要保障,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构建智慧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广深化,数据中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著。
我国存在数据流通性差,数据服务交易平台缺乏影响力,数据资源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数据中心开放步伐。
坚持“分级分类”的原则,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对数据中心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分级分类逐步引入外资,有助于促进数据中心技术和产业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数据中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政策依据
序号 政策法规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届第7号主席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
3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534号
4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工信部令第42号
5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法 /
6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 /
7 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9〕第71号
8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
9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2020〕72号
11 《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 国务院2020年8月同意批复
三、国内业务开放情况
在政策方面,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我国现有政策法规对外开放要求,当前我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只有符合cepa协定的港澳合资企业可以获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经营资质,且参股比例不能超过50%;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无法获批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四、北京市政策创新突破点
针对外资企业建设运营数据中心的需求,以“两区”政策出台为契机,探索互联网数据中心对外资企业开放的可能性。同时在开放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在数据中心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先对影响可控的部分级别和类型数据中心在特定试点区域进行开放,再逐步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有序开放。
数据中心分级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影响较大的基础工作,我市仍在加紧推动相关标准的制定。目前主要考虑从技术特征、业务类型、服务客户范围、运营模式等方面对数据中心进行分类,从时延要求、能耗水平、存储信息种类等方面对数据中心进行分级。数据中心分级分类标准制定后,我市将按照政策设立试点区域,争取先行先试向外资企业开放特定等级和类型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五、待进一步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的政策
尽快制定数据中心分级分类标准和对外资企业开放方案,积极向工信部争取在北京设立对外资企业开放idc cdn业务的试点。同时,为配合开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北京应该提前对分级分类等相关措施和标准逐步落实。
六、企业申请流程
政策出台后,满足条件的企业可开始资质申请,通过工信部和公安部审批,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进驻“两区”指定试点开展相应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