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各部属高校、部属单位,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
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技自立自强,聚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突出行业特色,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体系,以评价助创新、促熟化,推动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全面准确,系统评价。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多元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完整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聚焦重点,分类实施。遵循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客观规律,依据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的特点,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注重点,分类别、分阶段开展评价。
企业主体,市场主导。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提高用户、金融投资机构等在评价中的话语权、决策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评价的良好环境。
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坚持公平公正,推动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完善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的评价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树立正确价值导向,防止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
(三)工作目标
到2027年,形成一套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规范,培育遴选一批水平高、能力强、信誉好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项目库,形成一套推广应用模式,评价或转化一批高质量科技成果,各类创新主体参与评价的行为更加科学规范、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推广应用成效大幅增强、产业技术进步的速度明显加快。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准确评价
1.破“四唯”立“五元”。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五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卡脖子难题、产出更多独门绝技等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在取得经济效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的成效。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绿色低碳等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工程师文化、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2.分类分阶段评价。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制定体现行业特性的差异化评价指标和评价规范,针对科技成果在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和商业化等不同阶段的特点,分类别分阶段开展评价。涉及军工、国防、民爆等领域的成果,可根据其非市场化特点另行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规范。
3.推进重点项目评价。做好国家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评价,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以评价促进标志性成果产出。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动相关项目成果向中小企业授权、许可、转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4.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技术成熟度、制造成熟度等评价方法,开发智能化评价工具,提高评价质量和效率。探索“揭榜挂帅”、“以赛代评”、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知识产权评估和扶优式评审等评价方式。强化科技工作者的责任和信用,结合试验检测报告、用户证明、权威机构排名、专利、凯发k8官网下载的版权、资质等支撑材料,探索建立“自我声明”的承诺制新模式。
(二)健全评价体系
5.优化评价机构。择优遴选一批高水平的评价机构,鼓励其牵头制定评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推动评价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支持评价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客观数据分析和专家专业评价相结合等服务新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检索分析等新技术赋能。鼓励评价机构延伸服务链条,提供成果到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
6.强化专家队伍建设。组建高水平的评价专家队伍,坚持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突出职业道德、综合素质要求,科学设置专家遴选标准。推动评价机构建立评价专家库并定期动态调整,确保“有进有出”“优进劣出”,规范专家评价行为,完善评价专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障专家权利,确保专家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评价工作。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持续充实评价专业力量。
7.构建多方评价体系。构建用户、市场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为主,权威专家参与,创新主体“自我声明”,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多方评价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支持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开展市场化评价。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
8.完善评价制度规范。加强评价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体系,规范评价机构、技术经理人、成果拥有者等各类评价参与者的行为,建立评价机构失信名单。强化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自我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提升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评价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推动评价方法、指标、流程等的标准化。
9.加强公共服务。支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新材料重点平台等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增强公益属性,为评价提供检测、试验、分析等公共服务,支撑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支持试验检测机构“服务前移”,重点建设新技术新产品适配应用创新与验证环境,在科技成果产生、评价、产业化等全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
(三)加速成果产业化
10.用好评价结果。发挥好科技成果评价在技术交易、科技奖励、产业化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与项目、基地、人才等评价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时,如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评选,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关键软件评定等,适度采信评价结论。支持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被评价方等在工作中科学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11.促进产学融结合。完善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通过高质量的成果评价,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支持创新型企业。充分用好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在企业“硬科技”属性评价、“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目录遴选、企业上市推荐等工作中,将评价结论作为参考。支持地方、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强化供需对接机制,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求建立联合式、订单式技术研发新模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果推介和产融对接,加强评价过程的监管,对违规、造假等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评价工作,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建立规范化的评价管理办法。被评价方对评价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请托、干扰和影响评价过程。
(二)优化资源配置。依据评价结论,合理配置要素资源,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鼓励在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软件名城(园)、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园区(基地)、各类先导区中,引进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创新成果产业化中心和承载区。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成果及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揭榜挂帅”优胜企业等主体的成果评价情况纳入长期跟踪。
(三)建立信息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分层次、分领域建立成果项目库,提高评价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服务平台、国家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对接,推动科技创新要素资源加速流动,加强评价结论的互认、互用。
(四)构建良好创新生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体系。面向地方产业园区(基地),强化场景驱动,挖掘符合其应用场景、技术需求的科技成果,为地方发展提供新动能。鼓励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校地对接,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培育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挖掘评价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形成示范并全面推广。
(五)释放部属单位活力。鼓励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评价过程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等实际贡献的权重。鼓励部属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创新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系。部属单位应建设全流程贯通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专利导航、预警、布局及申请前评估等制度的落地实施,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广专利价值挖掘与二次开发,逐步完善专利放弃维持前的安全审核机制。鼓励部属单位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先使用后付费”等新机制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