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委发〔2013〕78号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管理,依据《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做好企业准入公告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准入公告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告申请予以受理,负责审核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我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行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自查,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并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20日
(联系人:钟楠;联系电话:57587686)